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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計畫審查重點

1. 計畫設計與執行:
  • 試驗機構執行試驗之適當性,包括其醫事人員、設施、及處理緊急狀況能力。
  • 計畫主持人的資格及經驗。
  • 試驗設計與目的之合理關聯性、統計方法(包括樣本數計算)之合理性及依最低受試者人數達成妥適結論之可能性。
  • 預期風險與預期效益相較之合理性。
  • 選擇對照組之合理性。
  • 受試者提前退出試驗之條件。
  • 暫停或中止全部試驗的條件。
  • 監測與稽核試驗進行之規定是否充足;是否需要組成資料安全監測委員會。
  • 試驗結果之報告或發表方式。
2. 潛在受試者之招募:
  • 潛在受試者所存在之母群體特性(包括性別、年齡、教育程度、文化、經濟狀態及種族淵源)。
  • 最初接觸與召募進行之方式。
  • 將全部資訊傳達予潛在受試者之方式。
  • 受試者納入條件。
  • 受試者排除條件。
3. 受試者之照護:
  • 受試者心理及社會層面之支持。
  • 為試驗目的而取銷或暫停標準治療之合理性。
  • 試驗期間及試驗後,提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。
  • 試驗過程中,受試者自願退出時,將採取之步驟。
  • 試驗產品延長使用、緊急使用及恩慈使用之標準。
  • 於受試者同意下,通知受試者家庭醫師之程序。
  • 計畫結束後,提供受試者繼續取得試驗產品之計畫。
  • 參加試驗對受試者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。
  • 受試者之補助及補償。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受傷、殘障或死亡時之補償與治療,賠償及保險之安排。
4. 受試者隱私之保護:
  • 記載可能接觸受試者個人資料(包括其醫療記錄及檢體)之人。
  • 為確保受試者隱私和個人資訊安全所採之措施。
5. 受試者同意:
  • 取得受試者同意之相關程序。
  • 提供受試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完備之書面或口頭資料。
  • 將不能行使同意者納入試驗之理由。
  • 於試驗期間,確保受試者及時得到與其權利、安全與褔祉相關之最新資訊。
  • 於試驗期間,接受受試者或其代理人之詢問或投訴並予以回應之機制。

其他重要事項

  • 一般任何型態人體試驗,原則上仍應以行善、不傷害、公正、尊重自主等規則,秉持誠實、守密、知情同意、尊重隱私權,以保護「受試者」。主持人可參閱相關規範,妥善設計適當受試者同意書,送委員會審查。若主持人有特殊情形(如已經去連結檢體之學術研究案件等),申請免除「受試者同意書」,請先洽本委員會並附 佐証資料,個案申請,本委員會將審慎評估。
  • 院外研究機構申請「非醫療行為」學術研究案件(如問卷調查),需所屬機構出具公文,並至少須有一名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為本院內同仁,本會方予以受理審查。
  • 追蹤審查是保護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必要措施,也是衛生署對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之重點項目。 本會依據下列原則,執行追蹤審查,落實保護受試者。

執行期間依本會規定繳交期中報告,衛生署列管案件應依其規定時限繳交,其它特殊案件,得由本委員會在同意函上載明個別規範與管理;試驗結束,應繳結案報告;未按時繳交報告,本委員會將依情況進行實地訪查。 執行同意函有效期限到期仍未繳交報告者,委員會將通知計畫主持人該計畫將無法繼續進行,且委員會將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,直到該主持人補繳,始重新開放新案申請;逾期二個月仍未繳交者,則視同主持人放棄,委員會將逕自予以撤案。

►衛生署列管之人體試驗案件(含查驗登記與學術研究案件),依據醫療法第七十條︰人體試驗之病歷,應永久保存,請計畫主持人注意配合︰ 請主持人依本會規定於病歷作註記,病歷註記規定請參閱附件。為落實GCP保障受試者權益與安全,避免院內其它看診醫師(非屬主持人研究團隊之醫師)未能立即識別受試者身分,進行診療時,可能造成受試者風險與 危害,受試者病歷需詳實記載病患參與之臨床試驗訊息。

►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請確實依據衛生署公告之【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】、【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】、【人體研究法】等法規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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